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促,3623,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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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36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榮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94,599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12月4日起至95年1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1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26日起至95年7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1計算;

自95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2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19,985元,及其中17,300元自95年6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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