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363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林瑞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瑞宏於民國97年0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4,172元(含本金22,877元、利息1,295元)及其中22,877元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363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877元林瑞宏民國110年10月28日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877元林瑞宏民國110年10月28日清償日止不予請求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