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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洪慈潔
被 告 立鴻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曾聲請對被告立鴻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8,122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7元【計算式:(6,830x1/3)=2,277,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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