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司促,371,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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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方正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44,078元整,及其中本金237,932自起息日109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所計算之利息。

【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610,318元整暨自109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23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方正昇於107年10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54,39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37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7932元方正昇自起息日109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02新臺幣610318元方正昇暨自109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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