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司促,805,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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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洪麗雲於民國93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28日止累計10,198元正未給付,其中9,518元為本金;

587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80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518元洪麗雲自民國110年01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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