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司促,819,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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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蔡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淑娟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7650元整。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26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765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81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650元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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