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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彭文麗
曾添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彭文麗於民國93年12月22日邀同曾添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6年3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曾添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 查債務人彭文麗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用卡(債權金額96708元,所佔比例30.6%)、現金卡(債權金額19454元,所佔比例6.2%)、信貸(債權金額199448元,所佔比例63.2%)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3月19日,即未再清償所欠款項。
三、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契據影本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82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2599元彭文麗、曾添成自民國96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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