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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 1.相對人於93年間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依欠款級距按月計付違約金。
相對人至民國(下同)96年11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20381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7677元為截至民國96年11月18日止之消費款。
2.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98年9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本息屢經催討皆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3.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90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677元王秀珠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17677元王秀珠民國96年11月19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002新臺幣108136元王秀珠民國96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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