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司促,911,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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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呂妍羚即呂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即借款人)呂雅婷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並約定債務人自95年06月起,每月10日按月給付,然債務人自債務協商成立後未依約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占協商債權5.0000000%)、消費性貸款契約一(占協商債權46.239179%) 、消費性貸款契約二(占協商債權47.0000000%),又上述三筆債權其中之信用卡債權本行原已取得執行名義(新竹地院100年司促7672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故今僅就其中兩筆信用貸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呂雅婷於民國(以下同)93年11月4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整,約定利率以年息8.88%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3年11月5日至98年11月5日;

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98年1月18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153,024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即98年11月5日),借款人呂雅婷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前述款項。

三、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呂雅婷於民國(以下同)93年11月4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整,約定利率以年息12.88%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3年11月5日至98年11月5日;

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98年1月18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158,360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即98年11月5日),借款人呂雅婷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前述款項。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91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3024元呂雅婷自民國98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2新臺幣158360元呂雅婷自民國98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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