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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創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能榮
人
債 務 人 張淑臻
債 務 人 羅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創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週轉金貸款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限為5年,自民國104年7月8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8日平均攤還本息。
復於108年4月30日簽訂增補約據延長貸款期限至112年10月8日止。
(二)利率前二年按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25%訂定,上開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
第三年起按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1.65%浮動計息。
(目前為年率2.495%浮動計息),如因遲延還本或付息或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0年2月9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2.495%加年率1%即3.495%固定計算。
(三)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及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創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僅繳付本息至109年8月7日止,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示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張能榮、張淑臻及羅鳳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98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9863元張能榮、張淑臻、創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羅鳳嬌自民國109年08月08日起自民國110年02月08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五001新臺幣839863元張能榮、張淑臻、創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羅鳳嬌自民國110年02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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