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司執消債清,8,202202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翠莉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翠莉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自民國110年5月5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4)及台東縣○○鄉○段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250)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清算財產(如附表所示),經斟酌其案情,認就不動產拍賣部分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陳美如)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