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司拍,14,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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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張景嵐
相 對 人 呂麗美
關 係 人 彭紫晴即蔡緯淇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關係人彭紫晴即蔡緯淇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3,920,000元及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800,000元,共計14,720,000元予聲請人,擔保關係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及票據所負之債務,存續期限自107年11月21日起至137年11月19日止,並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嗣關係人與聲請人訂定購屋貸款契約,並於107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11,6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20年,自107年11月23日至127年11月23日止,借款還本付息方式為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計算方式為按聲請人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按月調整,以下同)1.09%加0.51%計算,計為年利率1.6%,嗣後隨聲請人之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訐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後關係人另於108年5月20日與聲請人簽訂變更借款契約,將購屋貸款契約之借款期間自107年11月23日至127年11月23日改為107年11月23日至137年11月23日。

㈢關係人復於107年11月12日與聲請人訂定保險費擔保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66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20年,自107年11月23日至127年11月23日止,借款還本付息方式為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計算方式為按聲請人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按月調整,以下同)1.09%加051%計算,計為年利率l.6%,嗣後隨聲請人之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內者,按借款利率10%,劍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違約金。

㈣詎料關係人自民國109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償還購屋貸款契及保險費契約之借款本息,購屋貸款契約部分尚積欠積本金11,435,49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保險費契約部分則尚積欠605,10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聲請人催告無效,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即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相對人於109年10月30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購屋貸款契約書、保險費擔保放款契約書、變更借款契約書、貸放電腦主檔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0年1月29日新院嶽民寶110司拍14字第003438號函,通知相對人與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於同年2月3日、2月5日送達關係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與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0年度司拍字第14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竹北市 莊敬 299 3,476.33 10000分之77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62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 ------------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二樓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24層 二層:96.16 合計:96.16 陽台9.14 ㎡、雨遮3.61㎡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莊敬段1088、1099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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