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司拍,16,202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戴俊波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2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1月19,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基於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㈠於106年11月20日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金額1,040,000元,借款期間10年,自106年12月29日起至116年12月29日止,利率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0.8%)加年利率4.82%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5.62%)。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相對人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無需事前書通知,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自遲延日起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惟相對人僅攤還本息至109年10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皆803,92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於107年9月20日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金額330,000元,借款期間7年,自107年9月20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利率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日前為0.8%)加年利率7.67%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8.47%)。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相對人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無需事前書通知,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自遲延日起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然相對人亦僅攤還本息至109年11月19日,尚欠借款本金248,21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從而上開二筆債權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表、牌告利率查詢、催告函、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0年1月28日新院嶽民寶110司拍16字第00329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同年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0年度司拍字第16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資源 778-1 273 10分之1 2 新竹縣 竹東鎮 資源 778-7 1 10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449 資源段778-1  ------------ 東昇路47號1樓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5層 一層:84.04 合計:84.04 全部  備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