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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吳建葳
相 對 人 曾靜蓉
關 係 人 李博淇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李博淇人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109年10月15日償還,並以相對人曾靜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0元抵押權,然聲請人屆期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以上均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本院於110年2月3日分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未為陳述。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0年度司拍字第24號附表(土地):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尖石鄉 新樂 水田 399 2,100 全部 2 新竹縣 尖石鄉 新樂 水田 399-1 1,59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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