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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相 對 人 吳品萱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6月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正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當時及將來對聲請人於該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承兌、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應收帳款承購、信用卡應付款項、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並辦理登記在案。
㈡基於前揭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76,0000,借款期間為97年6月6日起至117年6月6日止共20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現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1.8%),並隨該指數變動調整適用利率。
又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需事前通知或催告,借款即可視為全部到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惟上揭借款自109年11月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約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尚欠本金1,597,20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查詢單、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0年1月6日新院嶽民寶110司拍5字第00048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於110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0年度司拍字第5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東寧 1239 1,524 10000分之255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82 東寧段1239地號 ------------ 南寧路98巷5弄10號4樓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6層 四層:92.41 合計:92.41 陽台1205㎡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東寧段1903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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