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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嘉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勝豐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三月九日以一0七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七十四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原定履行期限中華民國一一0年二
月十五日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一0年六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
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間因車禍右手骨折開刀無法工作,目前並無收入,需休養3個月多才能正常工作,是伊目前之狀況實無力按更生方案還款,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4 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9年3月9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新竹馬偕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
又查,債務人前業已依更生方案繳納部分期數更生款項,並於110年1月18日具狀聲請延長履行期限4個月。
是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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