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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啓昇即三元小館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4日所簽發之載金額新臺幣295,9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0年12月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
詎前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之本票,經核到期日尚未屆至亦尚不得向相對人提示票據權利,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則自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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