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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潘文玲
代 理 人 潘佳惠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代理人所出具之授權書授權事項與印鑑證明申請用途皆非「拋棄繼承」,則聲請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真意本院無從審認,前函知應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相關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足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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