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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章秋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春美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次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而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56條之1、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春美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19日死亡(聲請狀誤載為109年10月22日),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本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本票與借據等影本為證,惟被繼承人陳春美之繼承人均已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對陳春美之繼承權,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67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無誤。
故依前開規定,被繼承人陳春美並無其他繼承人,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及依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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