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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陳鍾贏
關 係 人
即受選任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被繼承人陳阿桶(男、民前4年12月19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阿桶(男、民前4年12月2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
二、經查,被繼承人陳阿桶之出生年月日經新竹○○○○○○○○查明有誤報,並於被繼承人陳阿桶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註記「原登記出生年月日民前4年12月19日係誤報更正為民前4年12月20日民國111年2月8日註記。」
是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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