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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12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2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該裁定於同年1月6日由上訴人受僱人收受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111年2月25日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依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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