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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20號
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6號
原 告 彭建昌
被 告 黃小玲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7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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