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家繼訴,42,2022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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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黃進淦
上列上訴人與黃進源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之必要程式。

另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上訴人黃進源(下稱其名)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黃羅錫妹、黃金水、黃進增(下分稱其名)如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附表1-1、2-1、3-1「權力範圍或價值㈡」欄所示遺產。

上訴人黃進淦(下稱其名)不服本院判決,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提起上訴,並主張黃羅錫妹、黃金水、黃進增分別如附表1、2、3所示遺產應予分割,其中黃進增所遺積極財產價值564萬3,147元、消極遺產價值610萬元,即其負債多於遺產,足認黃進源就黃進增之遺產分割無利益可言,故不予核計,是黃進源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即如附表1、2所示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37萬8,669元、1,397萬3,171元,按黃進源應繼分比例均為6/35計算分別為229萬3,486元(00000000×6/35=0000000)、239萬5,401元(00000000×6/3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合計為468萬8,887元,黃進淦上訴利益亦以此數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146元,未據黃進淦繳納。

茲限黃進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溫婷雅
附表1:黃進淦主張被繼承人黃羅錫妹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110年11月24日(或25日)價值(新臺幣) 備註 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分之1) 11,119,200 面積1356㎡,以110年公告現值8200元/㎡計算價值;
本院卷一第51頁 2 新竹縣芎林鄉農會存款 8,277 3 新豐山崎郵局存款 28 4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 498 5 渣打銀行(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豐分行存款 4 6 黃錦城提領黃羅錫妹之新竹國際商銀(現為渣打銀行新豐分行)帳戶款項 1,156,362 7 黃錦城提領黃羅錫妹之芎林鄉農會帳戶款項 685,000 8 黃錦城提領黃羅錫妹之新豐山崎農會帳戶存款 6,300 9 黃錦城提領黃羅錫妹之華南商業銀行新豐分行 211,000 10 黃錦城提領黃羅錫妹之華南商業銀行新豐分行帳戶款項 192,000 11 黃進源、黃錦城在黃羅錫妹死亡後占用黃羅錫妹701地號土地建屋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黃進淦迄至本院判決言詞辯論終結未具體主張不當得利之內容,以0元計 總計 13,378,669
附表2:黃進淦主張被繼承人黃金水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110年11月24日(或25日)價值(新臺幣) 備註 1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1,287,400 面積157㎡,以110年公告現值8200元/㎡計算價值;
本院卷一第59頁 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分之23) 73,5312 面積70.01㎡,以110年公告現值45,665元/㎡計算價值;
本院卷一第87頁 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3,011,028 面積66.04㎡,以110年公告現值45,594元/㎡計算價值;
本院卷一第67頁 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5,802,595 面積127.13㎡,以110年公告現值45,643元/㎡計算價值;
本院卷一第67頁 5 新竹縣○○鄉○○村○○路0段000○00號房屋(新竹縣○○鄉○○段000○號,權利範圍:1分之1) 358,500 本院卷一第115頁 6 新竹縣○○鄉○○村○○路0段000○0號房屋(新竹縣○○鄉○○段000○號,權利範圍:1分之1) 329,200 本院卷一第117頁 7 新竹縣○○鄉○○村○○路0段000○0號房屋(新竹縣○○鄉○○段000○號,權利範圍:1分之1) 336,600 本院卷一第119頁 8 新竹縣芎林鄉農會存款 55,453 9 山崎郵局存款 15,787 10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末三碼883) 2,922 11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末三碼640) 175 12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末三碼095) 730,000 13 渣打銀行新豐分行存款(末三碼757) 88,199 14 渣打銀行新豐分行存款(末三碼480) 350,000 15 渣打銀行新豐分行存款(末三碼461) 240,000 16 渣打銀行新豐分行存款(末三碼894) 200,000 17 渣打銀行新豐分行存款(末三碼852) 330,000 18 渣打銀行新豐分行存款(末三碼519) 100,000 19 黃進源、黃錦城於黃金水死亡後收取新竹縣○○鄉○○路0段00號之租金 黃進淦迄至本院判決言詞辯論終結未具體主張,以0元計 總計 13,973,171
附表3:黃進淦主張被繼承人黃進增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 備註 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5,642,000 面積2170㎡,以110年公告現值2,600元/㎡計算價值;
本院卷一第109頁 2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 1,147 3 黃進源、黃錦城耕作黃進增土地之收益,及因此無法領取之休耕補償金 黃進淦迄至本院判決言詞辯論終結未具體主張不當得利之內容,以0元計 4 黃進淦照顧黃進增之照護費用,應列為黃進增之消極遺產 -6,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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