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
原 告 呂欣樺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被 告 呂學才
呂鳳珠
呂鳳娥
呂鳳桂
張呂秀榮
呂朔郡
呂東昇
呂珮芝
呂崇道
呂珮雯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呂鳳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12、編號18之分割方法欄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附表一:被繼承人呂鉛和、呂廖秀妹所遺財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所在地或名稱 面積(平方公尺)或金額(新臺幣)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土地依93年公告現值,建物依鑑定價值) 分割方法 1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132.38 全部 1,457,544元 土地及建物均分歸被告呂鳳珠單獨所有,惟應以360,331元補償被告呂鳳桂。
2 新竹市○○路000○0號房屋(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現呂鳳珠居住) 172.37 全部 1,295,000元 3 新竹市○○路000○0號房屋(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現呂學才出租) 185.35 全部 1,393,000元 4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12.77 全部 140,125元 土地及建物均分歸被告呂學才單獨所有,惟以385,404元補償被告鍾呂鳳燕、以598,863元補償被告呂鳳娥。
5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26.48 全部 317,760元 6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76.93 全部 837,768元 7 新竹市○○路000號房屋(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現1樓呂學才出租、2樓呂學才居住) 247.07 全部 1,469,000元 8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房屋(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現兩造共同出租) 637.65 全部 4,416,000元 非遺產,惟租金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9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715.67 全部 1,789,175元 ①依被告鍾呂鳳燕、呂鳳桂各3 分之1及原告、被告呂朔郡、呂東昇各9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②鍾呂鳳燕已受呂學才補償385,404元即如本附表編號4至7所示;
呂鳳桂已受呂鳳珠補償360,331元即如本附表編號1至3所示。
10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515.68 全部 1,289,200元 11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390.20 全部 4,281,665元 ①土地及建物均依被告張呂秀榮、呂鳳娥各3 分之1及被告呂珮芝、呂崇道各6分之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②呂鳳娥已受呂學才補償598,863元即如本附表編號4至7所示。
12 新竹市○○路00000號房屋(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現兩造共同出租) 706.38 全部 4,931,000元 18 現金即存入新竹市農會樹林頭分會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款(編號8、12建物之租金收入) 8,532,193元 迄112年7月25日之租金,扣除二建物之押租金 依被告鍾呂鳳燕2,405,953元、被告呂鳳桂2,398,757元、被告張呂秀榮746,594元,原告及被告呂朔郡、呂東昇各848,476元,被告呂珮芝、呂崇道、呂珮雯各145,154元分配,並得各自向金融機構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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