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法,12,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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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賴文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縣教育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縣教育會文教基金會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新竹縣教育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之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示之修訂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乃修正章程以符法規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召開財團法人新竹縣教育會文教基金會109年第7屆第2次董事會議,會議決議修正財團法人新竹縣教育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竹市政府110年1月6日府教社字第1103710116號函、109年第7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該次董事會議簽到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章程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等在卷足憑。

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7條、第9條至第10條、第12條部分依序為關於董事會職權範圍、董事工作經驗限制之人數比例、董事期滿連任人比例限制、董事會議之召集、運作及決議方法、年度資料之報送期程之變更修正、基金之保管運用方式與限制,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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