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法,19,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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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

法定代理人 林順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第19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後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主要係於有關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名下各教會,增加以馬內利教會,並於章程附表將其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分項列載,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為變更,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等件附卷可稽。

經核此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本法人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附表。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本法人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下: 龜山、壽山、宏恩、桃園、中山、迦南、迦光、八德、僑愛、大溪、南崁、蘆竹、大竹、大園、內壢、中壢、廣福、中壢大安、龍岡、平鎮、草漯、恩典、楊梅、富岡榮耀、新豐、竹北、公園、二重埔、新竹、南寮、新竹韓國、中正、啟信、香山、竹南、頭份、後龍、通霄、山腳、苑裡、鯉魚潭、泰安、新港、墩仔腳、后里、大甲、苗栗、公館、獅潭、卓蘭、東勢、中會常置委員會、傳道事工部、教育事工部、大專事工部、教會與社會事工部、總務部、大眾傳播部、財務部、婦女事工部、青年事工部、松年事工部、新竹中會宣教發展基金委員會、長執聯誼會、牧師傳道師聯誼會、牧師娘傳道師娘聯誼會、中會事務所。
附表: 第一條:本法人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下: 一、教會: 龜山、壽山、宏恩、桃園、中山、迦南、迦光、八德、僑愛、大溪、南崁、以馬內利、蘆竹、大竹、大園、內壢、中壢、廣福、中壢大安、龍岡、平鎮、草漯、恩典、楊梅、富岡榮耀、新豐、竹北、公園、二重埔、新竹、南寮、新竹韓國、中正、啟信、香山、竹南、頭份、後龍、通霄、山腳、苑裡、鯉魚潭、泰安、新港、墩仔腳、后里、大甲、苗栗、公館、獅潭、卓蘭、東勢。
二、機構: 中會常置委員會、傳道事工部、教育事工部、大專事工部、教會與社會事工部、總務部、大眾傳播部、財務部、婦女事工部、青年事工部、松年事工部、新竹中會宣教發展基金委員會、長執聯誼會、牧師傳道師聯誼會、牧師娘傳道師娘聯誼會、中會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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