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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昌禾教育事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楊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昌禾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欄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或不變更實質內容而僅屬用語、順序之調整者,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修訂,據以修正本會捐助章程以符法規,請准予裁定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109年9月16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且已報請主管機關即新竹市政府備查在案等情,有新竹市政府109年12月8日府教社字第1090185304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聲請人109年9月16日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到表、聲請人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至42頁),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第6條係增訂董事、董事長及代理董事長之消極資格,若有符合消極資格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本院為登記;
第7條係修訂董事任期、增訂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之比例、修訂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召集之時間;
第8條係修訂董事會職權;
第9條係修訂董事長之職責及代理、董事會之召集方式及召開頻率、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及董事代理出席方式,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一定比例以上之現任董事得以書面請求召集董事會議,屆期不為召集時,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第10條係修訂董事會重要事項決議方法與議程通知;
第11條係修訂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應提請董事會通過及函送主管機關備查暨提出之期限,而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與洗錢或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第12條係修訂捐助財產保管運用方法。
經核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且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至第12條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第1條係新增法源依據、明定章程訂定之依據及名稱;
第2條係酌修部分文字、明定法人設立目的及辦理業務項目;
第4條係更正文字;
第5條係條次變更、明定法人董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
第13條係明定法人登記事項變更時之程序;
第14條係增訂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
第15條為增列捐助章程修訂日期及補充章程條文不足之規範;
第16條係增訂章程施行程序等情,均無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等情,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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