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消債更,118,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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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卉淇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3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8日陳報狀、聲請人110年10月19日聲請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戶籍地與住所地不同理由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父母親扶養費用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父母名下有財產及所得,須由聲請人扶養父母親之事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父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父母、長女、孫子女)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說明聲請人於「108年10月至110年9月間」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
九、聲請人前於109年9月至110年10月於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勞保投保薪資尚有38,200元,請說明聲請人離職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陳報甲○○、郭信宏目前有無工作收入、不能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事由?何以聲請人需負擔孫子女之扶養費?聲請人每月需負擔長女、孫子女之扶養費用數額為何?並請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
十一、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時點?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債務協商之協議
書及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
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
心障礙證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
或調解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二、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收入扣除支出顯無餘額,請說明倘開始進行更生程序時,如何
負擔每月更生還款方案?請勿僅以願撙節開支為由,應具
體說明資金來源,否則請修正收入或支出情形。
十三、請據實陳報聲請前5年出國之時間、原因、目的地、機票、食宿等出國之相關費用由何人負擔?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十四、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五、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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