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消債更,17,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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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亦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9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7 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4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10 年1 月28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五、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數額分別為多少。
七、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09 年8 月至110 年1 月之薪資單,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為多少?
八、提出最新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與共同扶養人分擔扶養費之比例為何、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聲請人父、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十、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漏列台北富邦銀行,聲請人應重行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十一、請說明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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