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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世毅
代 理 人 林夏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0年1月26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聲請人母親)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陳報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五、請說明最高學歷。
六、請說明聲請人前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上所載承租人非聲請人之原因,聲請人是否共同居住於承租址、與同住者分擔方式,並提出最近6個月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09年8月至110年1月之薪資單,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說明每年領取之年終獎金為多少。
八、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營業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等。
十、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並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二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二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十一、請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另依聲請人前於本院前置調解時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其所積欠債權人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係為
何人之債務擔任保證人?擔保何種債務?主債務人為何未
能清償債務?又該保證之主債務,有無設定物上抵押權?
並請提出相關消費借貸契約書及保證契約書。
十二、請說明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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