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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永吉
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2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110年8月24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權人8人,再加計於調解程序陳報對聲請人有債權之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連同聲請人,合計10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陳報最高學歷為何?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女兒)。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兒少扶助、身心障礙補助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108年8月至110年7月間)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
九、請提出女兒罹患自閉症之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女兒目前有無工作收入?
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一、依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調解時,曾向本院陳報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聲
請人之電信費用債權讓與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嗣該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等語。請聲請人確認是否有積欠該筆債務
?如有,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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