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雅紫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110年2月19日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 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數額分別為多少。
五、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營業稅申報書等。
六、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為何。
七、提出與民間債權人借貸契約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
八、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九、請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詳細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十、請說明與債權銀行協商毀諾原因及履行有困難事由,並陳報前與債權人達成協商之還款方案為何?
請提出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證明文件。
是否有履行協商條件?毀諾詳細原因及證據。
十一、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08年1月至110年1月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三節及年終獎金等奬金金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