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曹儀芬(原名李儀芬)
相 對 人 曹珍花
關 係 人 李舒渟
曹珍妮
曲家妤
曲昊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李儀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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