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監宣,409,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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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朱有旗

相 對 人 朱文珍

關 係 人 朱宛婷

朱有勳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朱文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朱有旗(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朱有勳(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診斷證明書、家屬同意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

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朱文珍因腦血管阻塞疾病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朱文珍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並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朱文珍另一子女朱有勳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經相對人子女朱有勳、朱宛婷到庭表示同意(見本院110年1月27日筆錄 ),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朱文珍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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