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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羅桂玉
相 對 人 羅連振(已歿)
關 係 人 羅文榮
羅文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因失智症之原因,雖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指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羅文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新竹市身心障礙鑑定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及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父即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11年2月6日辭世,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本件與監護宣告係「建立在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於可預見之未來、將長期處於無意思能力及無法辨識利害得失、且無法妥適表達其意見,故有予以監護宣告、並由法院選任合適之監護人代為處理其己身相關事務之必要,以充分保障其最佳利益」之立法意旨,容有不符,是因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前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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