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世炘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所簽發之金額新台幣335,712,到期日為110年1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該法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
故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606號裁判要旨可參)。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係郭世炘所簽發,而相對人郭世炘業於民國110年1月6日所簽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