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易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奕泰不動產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相對人安泰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奕泰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