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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小字第1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被 告 王金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泰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基於被告便利應訴之考量,認本件應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新竹簡易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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