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竹小,55,2021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小字第55號
原 告 鄭達人

被 告 鄧臣閔
訴訟代理人 歐鈞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臣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