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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鍾秋鳳
被 告 林裕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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