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竹小,774,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鍾秋鳳
被 告 林裕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