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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小調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紀文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0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消費借貸款。
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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