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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壯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被 告 林秀華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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