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竹簡,22,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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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22號
原 告 鄭正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哲圻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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