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戴慧
被上訴人 曾治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查詢表可按。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