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竹簡,305,2022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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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英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祭祀公業鄭萬盛

公業鄭萬盛嘗

鄭萬盛嘗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忠雄
鄭宏
鄭香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遠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應於3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76,40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該通知已於111年7月4日送達上訴人(寄存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上訴人當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寄存領取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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