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7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嬌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㈠提出被告李美嬌之被繼承人李江秋妹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㈡提出被告李美嬌之被繼承人李江秋妹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提出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㈣如有其他繼承人,應追加起訴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理 由
一、按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全體繼承人一併被訴。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李美嬌之被繼承人李江秋妹除戶戶籍謄本、全部遺產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而無從確認是否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爰命原告應於7日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