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竹簡聲,4,202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呂寶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冠億間因本院108 年度竹簡字第4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庭呈房屋起造人文書1件,但此文件卻消失不見,並在法庭上謊稱公司惟其所設立,故為明瞭其所述內容,惟為攻防要領參考之必要,爰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5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107年12月20日調解期日之法庭錄音,以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510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107年12月2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固為上開調解事件之原告,然上開調解事件因調解不成立,改行言詞辯論程序,經本院以108年度竹簡字第49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於109年4 月28日以108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107 年度竹簡調字第510 號案件已於109年4月28日裁判確定。

聲請人遲至110年1月21日(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之聲請期限,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