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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劉玉鈴
劉玉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聲請調解受益人回復原狀即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民法第244條所規定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屬撤銷訴權,應以訴之方法行使,須經法院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要旨參照),並據以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是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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