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補,1053,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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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賴泓達
陳富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
林士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添寶即新竹縣私立德欣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參仟零柒拾元【13,796㎡×190元+378,691元+300,000元+3,000,000元+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零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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