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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萬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剛
被 告 晏鑫太陽能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7,4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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